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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治理防范学术期刊中所存在的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

时间:2014-04-21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抄袭剽窃是近年来我国学术期刊中一种常见的文化领域的盗窃行为, 也是学术界/ 痛打0的知识侵权热点问题。抄袭剽窃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 其特征是把别人的精神成果据为己有。急功近利是抄袭剽窃的主要病根, 学术良知泯灭是抄袭剽窃的催化剂。抄袭剽窃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期刊作者, 学术期刊编辑也是受害者。抄袭剽窃的行为严重污染了学术期刊生态环境, 必须采取多项措施, 严加治理。

一、学术期刊中抄袭剽窃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 学术期刊中抄袭剽窃的现象频繁而猖獗。这种文人的偷盗行为越演越烈, 令正直的学者坐立不安, 令学术期刊编辑忧伤心悸, 令期刊界乃至学术界恐慌不安。

学术繁荣给抄袭剽窃带来了便利

春秋战国时期, 百家争鸣, 学术繁荣, 鲜有抄袭剽窃; 清代朴学(名物训诂考据之学) 学派林立, 大家纷呈, 罕见抄袭剽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的学者相对较少, 学者的著述也少, 学者务求说从己出, 独立思考。而目前就大不相同了, 高校里有大量的教学、科研工作者, 每年要发表多少文章一时难以统计清楚; 中国还有那么多科研机构, 每年要发表多少论文也一时难以量化。学术论文有的发表在公开学术期刊上, 有的发表在内部报刊上, 更多是粘贴在网上。在互联网上, 利用搜索引擎, 任何主题的论文都能找到, 撰写论文需要的资料查起来更是方便。学术繁荣给抄袭剽窃者带来了诸多便利, 也刺激了抄袭剽窃者的侥幸心理。

急功近利是抄袭剽窃的主要病根

中国科学院院士孙大业认为: 眼下科技界最大的问题是浮躁, 急于求成, 研究人员忙着出论文, 一些研究生还在打基础阶段, 做点试验就想发论文, 甚至有人弄虚作假, 抄袭剽窃, 搞学术腐败。科研浮躁症的病根究竟在哪里? 主观原因只是其一, 从客观方面讲, 学术体制因素等也逼迫许多科研人员急功近利。近年来, 无论是现行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学术评价体系, 还是职称评价体系, 都一直因其不科学、简单量化而受到世人的诟病。学术评价体系被认为是在舍本逐末, 重论文的数量而轻质量, 重论文的厚度而轻深度。在许多高校或科研院所, 都规定硕士生、博士生每年在核心期刊上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 否则不能毕业; 教师和研究人员每年都有严格的论文、专著发表要求, 完不成任务,不仅各种待遇没了, 甚至还有可能下课。同时, 科研管理部门评价机制粗放, 对研究项目也不同程度要求发表学术论文, 刺激了科研工作者的急功近利。

学术良知泯灭是抄袭剽窃的催化剂

对于治学而言, 更需要的是道德的自律、学术良知和学术规范。提倡诚信和独立思想, 是从根本上解决学风不正的关键。哈佛大学每年发给新生人手一册的5哈佛学习生活指南, 以显著位置和醒目方式印着这样两段话: 独立思想是美国学界的最高价值。美国高等教育体系以最严肃的态度反对把他人的著作或者观点化为己有---即所谓剽窃。每一个这样做的学生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直至被从大学驱逐出去。当你在准备任何类型的学术论文---包括口头发言稿、平时作业、考试论文等, 你必须明确地指出: 你的文章中有哪些观点是从别人的著作或任何形式的文字材料上移入或借鉴而来的。0就目前来说, 中国多数高等学校都没有正式将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规范训练列入必修课程, 致使学术公民学术良知淡薄, 做学问耐不住寂寞, 懒惰, 催生了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

唯身份论为抄袭剽窃留下了漏洞

唯身份论表现在学术期刊中是严格划段: 重要的学术期刊特别是核心期刊一般只发副教授级别以上的论文, 中级职称以下的学术新人或初步进入科研领域的工作者很难挤进核心期刊和重要的学术刊物。其实, 学术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主要发教授、博导的文章本是一种好事。但是, 因为是教授、博导的文章, 编辑就觉得可信度高, 审稿时容易放松警惕, 编辑失察、漠视心理和唯身份论为抄袭剽窃留下了漏洞。

二、抄袭剽窃对学术期刊的不良影响

被抄袭剽窃的期刊作者是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被抄袭剽窃的期刊作者辛辛苦苦、通宵达旦做出来的学术成果给别人做了大餐, 内心隐痛不可言表。有些作者没有办法, 极具讽刺意义地自嘲, 权当是抄袭者给自己变相做宣传。被抄袭剽窃的期刊作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自卫, 制止违法行为, 纠正文坛不良风气, 严打学术腐败。首先, 要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 并赔偿经济损失。其次, 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由其对侵权者作出行政处罚。根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6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管理部门可给予抄袭剽窃者罚款100 至5000 元。但同时也要注意: 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有抄自己作品的嫌疑时, 不能立即诉至法院, 而要谨慎判断, 分析胜诉的可能性, 否则败诉后将承担侵犯对方名誉权的责任。¹ 因此, 著作权人既要充分维护自己的利益, 也要慎重行使这一权利。因为抄袭剽窃的行为, 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和严重的侵权行为, 法院和行政部门也是非常慎重的, 一旦起诉后败诉, 则对被告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

学术期刊编辑也是抄袭剽窃的受害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 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使用其作品,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是报社、杂志社刊登作品除外。 除外两字突显了作权法的不完整性。报社、杂志社在接受投稿时虽未与投稿人签订合同, 但其征稿启事中均有文责自负的约定。所谓文责自负, 一是对文稿的内容负责, 二是对稿件的著作权归属负责。投稿人的投稿行为表示其已承诺上述要约。这说明, 投稿人是以投稿行为向期刊确认了著作权的真实性。无论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出版合同, 投稿这一行为的发生即已证明合同的成立。如果投稿人提供的是抄袭剽窃之作, 无疑是合同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与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 将抄袭剽窃之作交付期刊编辑是向出版者提供假货, 期刊社是合同欺诈的受骗者和受害者。明知自己对作品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著作权, 仍然向学术期刊投稿, 企图发表, 这实质就是骗取名利。当然, 期刊社对来稿负有审查之责。但是, 期刊社的审查之责并不能替代或削减作者的文责, 抄袭剽窃之作骗过编辑的眼睛也是难免的。

长期以来, 人们总觉得只有被抄袭者才是抄袭剽窃行为的受害人, 似乎只有被抄袭者才有权利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其实, 当抄袭剽窃之作得以在学术期刊发表后, 期刊社面临的处境更是窘困而又无奈, 期刊编辑也是受害者。首先, 期刊社将在法庭上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旦被告败诉, 期刊社必须执行人民法院有关停止侵害、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复制发行该刊等判决。其次, 期刊社将承受立即停止销售、封存余刊、进行技术处理带来的经济损失。再次, 期刊社的信誉将受到重大损害, 审稿水平低下、编辑能力不强0的影响在短时期内很难消除。只要期刊社没有与抄袭剽窃者串通一气, 期刊社也是实实在在的上当受骗者和受害人。既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由合同约定, 期刊社理所当然可以追究抄袭剽窃者的合同违约责任。

抄袭剽窃是学术期刊生态环境的污染源

抄袭剽窃制造了大量的学术赝品, 不仅欺骗了世人, 破坏了社会公平, 浪费了宝贵的科研资源, 也严重污染了学术生态环境, 其遗祸更是无穷---使一个民族丧失创造力, 钝化了一个国家的创新精神。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今天, 迫切需要清除这种学术赝品, 严打抄袭剽窃者, 还学术以圣洁, 还学术以纯净, 让神秘而高雅的学术回归应有的内在价值。有资料显示: 我国的SCI论文数量居世界第5位, 然而从1994 年) 2004 年10 年间, 每篇论文的平均索引率却排在世界第120位之后。目前, 学术期刊界抄袭剽窃的严重情况决不可低估, 它严重污染了学术期刊的生态环境, 学术公民难以呼吸到新鲜的学术空气。

三、学术期刊对抄袭剽窃的治理举措

学术论文的质量是学术期刊的生命。为了提高中国学术期刊的质量, 为了中国的学术期刊全面与国际接轨, 并跻身于国际一流学术期刊行列, 希望有更多人关注抄袭剽窃的危害性及其对学术期刊的杀伤力。学术期刊中抄袭剽窃的治理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治理过程, 需要更多举措及时跟进, 只有主客观两方面共同努力, 标本兼治, 才能有效解决问题。

培养专业化编辑队伍, 提升学术洞察力

编辑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到刊物的质量。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编辑队伍, 对于学术期刊反抄袭剽窃尤为重要。一个学术期刊编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素质:一是较高的政治素质。编辑要经常学习有关方针政策, 把握政策口径, 把好政治关。二是专业知识水平。只有具备较高的社会科学理论修养和专业知识, 才可能对文章的学术质量、学术价值以及学术前沿性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三是社会交往能力。编辑还应该是一个社会活动家, 富有亲和力,才可能团结和发现广大的优秀作者, 善于参加和组织各种学术活动以及相关的社会活动, 才能提高学术洞察力, 及时发现学术新人, 为学术期刊不断寻找真正有实力、有学术品德的作者队伍。

开展学术批评, 抑制抄袭剽窃

学术期刊中抄袭剽窃的现象在世界上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学界对此虽然早有认识, 政府有关部门也给予了一定的关注, 但抄袭剽窃的案例还是层出不穷, 屡禁不止。这说明中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来制止这种不良行为的发生。当然, 产生抄袭剽窃的背景以及急功近利行为的动机十分复杂, 但不论是何种原因, 抄袭剽窃必须得到有效地制止, 这是具有一定学术道德素养的学者们的共同认知。那么, 怎样才能做到这一点呢? 这就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批评机制。因此, 提倡公正的学术批评, 有助于剥去伪装, 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 既可使弄虚作假者受到相应的惩处, 也能警醒世人, 净化学术空气。

聘请专家审读, 遏制抄袭剽窃

学术期刊的学术论文一般都有专业性。聘请专家审读,一是要专业适合。二是要对稿件一视同仁。专家在审稿时,一定要以一个学术大家的气度和视野来审稿, 不能自设学术门禁, 对与自己学术观点相同的论文就放行, 对与自己学术观点相左的论文就禁行。三是要以质取文。专家审稿的唯一标准应该也只能是论文的学术质量。四是要实现审稿的双盲制。目前在一些学术期刊中实行稿件和审稿专家之间的双盲审稿制,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术腐败。另外可以通过实行责任编辑、审稿专家文章署名制, 责任清晰明确。出现问题进行责任追究, 该公开道歉的要公开道歉, 该经济惩罚的要经济惩罚, 该行政处罚的要行政处罚。

借鉴国外经验, 严防抄袭剽窃

学术腐败, 在美国的提法是不正当科学行为。根据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等权威部门的定义, 不正当科学行为指的是在提议、开展和评议科研项目, 或报道科研成果的过程中, 出现的捏造、篡改或剽窃0。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于1992年成立了研究诚实办公室, 专门调查和处置那些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中的不诚实行为, 并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违规情节和处置决定。研究诚实办公室的揭露、调查等工作, 主要由了解内情的科学界专业的仁人志士承担, 对于在调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包括如何获取物证、传唤人证等, 也准备了一整套非常细致的对策。近年一直坚持在揭露学术腐败的方舟子先生认为, 美国政府对科学不正当行为的处理相当规范, 有三点经验值得借鉴: 第一,设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 专门接受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置。第二, 详细公布调查结果。第三, 加以适当的处罚。

依法严厉打击, 痛杀剽窃恶风

当作者已对来稿著作权的真实、完整作出保证后, 如经期刊社审查, 确认系抄袭剽窃之作, 且经仲裁机关认定, 投稿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对情节严重的抄袭剽窃者应有期限地剥夺其论文发表权。除应按著作权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还可以由著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当学术公民滥用其论文发表权情节严重时, 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暂停其对作品发表权的使用, 既体现了必要的惩罚, 又利于维护正常的知识产权秩序。

建立著作权侵权行为举报制度, 全面打击抄袭剽窃

当前, 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发案数逐年增多, 制裁却相对乏力。其中的原因十分复杂, 但原因之一是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相当一部分抄袭剽窃被社会公众发现时, 被侵权者还蒙在鼓里, 举报渠道不畅与举报动力不足影响了证据的搜集与获取。尤其是随着计算机全球信息网络的形成, 网络空间将成为跨国界的动态信息库, 因抄袭剽窃引发的国际著作权纠纷案例也会增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很可能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 建立著作权侵权行为举报制度: 无论我国或外国公民, 凡发现侵权并能提供证据, 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均可从我国版权管理部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或授予学术卫士学术打假专家0等荣誉称号给以精神鼓励。这将在全面打击抄袭剽窃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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