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1-10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有三大支柱: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个人储蓄养老。按照国际标准理想状态下,三大支柱的养老资金构成比例应为4:5:1,但是目前我国个人退休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一支柱,即依靠国家养老。目前我国的养老金发放方式是以在职人员缴纳的款项去支付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职参保人员账面空有资金。据预测,再过六十年中国养老金的亏空额将达到十万亿元人民币,这一数字严重威胁了我国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潜力。出现这种情况,我国应该积极改进养老保险体制,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机制,而企业年金就成为目前最合适的方式,本文以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为基础,逐步扩展分析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所面临的金融同业和外部政策市场层面的竞争。
一、金融同业
(一)企业年金的经营模式与主体的相关概述企业年金的经营模式目前常规的主要是三类。一类是现在大家都比较常见且被多家行业广泛运用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表现是一些比较大规模的机构自主创办,特点是拥有大量的积累资金;另外一类是相关的隶属于各个保险公司的投保产品;最后一类就是来自于证券或资产管理公司,他们以信用托管的模式经营企业年金。以上就是企业年金的三种经营模式,目前受关注度较高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因为在参与模式中,保险公司所扮演的角色还是在相关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的。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主要由政府、企业、职工以及四个管理人角色共同构成。在这七大主体中,政府的职责为指导和带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企业负责缴纳年金;而职工为年金的收益体;四个角色的运营机构组成了一个整体。劳动和社保部门分别在2005年和2007年相继公布了61家基金管理机构。第一批包括37家,第二批是24家,这61家管理机构涵盖了保险业,证券业,基金和信托企业以及商业性银行。这也使得企业年金市场更加完善、更加丰满、更加具有多元素的竞争能力。
(二)商业保险公司在年金市场的主要竞争者
1、内外资保险同业在长期经营各种传统保险业务后,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领域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伴随社会经济的不断改善,特别是在金融领域,同业机构在看到保险行业的成效之后也都纷纷融入到年金市场中分一杯羹,虽然这一行业因此多了竞争意识,但是总体来讲,对保险公司这个“元老”而言,其领先优势、竞争能力等方面还是明显突出的。
(1)保险公司拥有较高的精算能力在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指数中,精算能力的强弱是很重要的一项,同时也是相当基本的内容,这涉及到产品设计、资产管理和风险把控等一系列流程。精算不仅是测算保险产品风险的技术,更是一种权衡长期经营的理念。而体现在企业年金这个产品上,纯熟的精算能力从产品设计、融资测算、收益规划等各方面着手,使得企业盈利和客户收益实现最大化。总而言之,精算能力对于保险公司及其客户有着重大的影响。
(2)在产品和计划形态上,保险公司力求满足企多样化与个性化从更宽泛的角度而言,不仅在国内,甚至在国外,退休金也同样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计划形态,这是根据社会需求的不断提高应运而生的一种存在形式,这一点保险公司的优点更突出,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上得到验证:第一,在企业年金的运作模式上,因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在同领域内相对更具备优势,所以运作起来其产品的计划形态也对应地更加丰富;第二,在企业年金的领取方式上,因其产品的类分繁多,各种年金形式层出不穷,各种险种也是各有所长。
(3)在销售能力上保险公司占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和消费者需求不断增长,对于企业年金计划的推广必然成为一个重要的运作过程。作为保险行业的一个产品,企业年金的推广考验的其实是一种销售能力。而比较而言,在这一点上保险公司做的比其他同业更好,除了具备专业的销售核心团队以外,营销方式的培训、市场卖点的挖掘等工作都做得较全面。把握住了客户,把握住了市场需求,受益范围就自然扩大了。这也就是为什么在销售能力的比拼当中,保险公司始终占据比较优势的地位的原因。
(4)提供捆绑、分离式服务,应需而为所谓应需而为,就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在业务推广的方式方法上采取“因人而异”的原则,随机应对,掌控多种服务。不能因为是普通的小客户就降低服务标准,也不能因为是大客户就破坏原则和规定,在服务上,讲究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将捆绑式服务视为全套或者一系列的服务是因为它所提供的内容比较全面、覆盖面很广。就目前的形势而言,这种方式具有很多好处,优势突出,所以运作起来也比较大众化、有一定代表性。而分离式则主要用于个别评估或者咨询方向,这样就可以省去很多繁琐的操作,清晰、简单、明朗化。
(5)在服务技术与品质方面保险公司优势明显除了上述的几点优势以外,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监管的服务技术和品质方面也具有突出的行业领先优势。首先,它的账户管理具有系统化和较高成熟度,这当然和经验分不开。完整的服务系统,加上完备的人力和运做能力,在服务技术这一块,保险公司可谓驾轻就熟。
(6)保监会对保险业的监管有利于未来年金业务的健康发展。并不是任何一个企业都具备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能力,这是因为年金具有周期长、流程多的特性,因此相应的监管能力也就有了诸多方面的限制。基于这点,保监会对于保险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审慎的态度。不论是企业偿付能力,还是精算能力,都需要一个完整而详尽的监管规定和制度,以此来确保各方面的利益和企业年金的健康、长远发展。从目前的市场形势而言,中国人寿和太平洋保险以及平安集团是运作企业年金的主要保险公司。虽然其它保险公司也有一定份额,但是优势并不明显,这也是诸多方面的因素所促成的结果。三大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占据的优势,部分是由于之前经营传统业务打下的良好基础,这无形间也使得年金市场存在一定的壁垒。但同时也要看到,老三家所面临的自身问题也不少,比如在之前高利率市场环境下传统险种所带来的利差损,对于保险公司内部而言,这就需要动用年金的收益去填补,势必会影响到经营年金的收益性。同时,外资保险公司的实力不容小觑。根据先前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从2006年起,我国的金融行业将对外开放。这意味着像友邦、安联这种国际保险巨头将逐步介入年金市场,他们具备国际领先的管理水平和在新兴市场丰富的运营经验。可以说,这是一个新的转折,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意味着需要更强、更好、更有力的服务系统来迎接入世后的竞争环境。国内保险公司想在这样的竞争大潮中稳扎自身赢得市场,就必须学习并巩固,既要借鉴又要发挥一己之长,顺应形势才能立于不败。
2、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企业年金的运营环节中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像前文提到,托管人这一角色基本都是由银行担任,目前甚至在受托人这个大管家的角色中,银行也是强有力的竞争者。
(1)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企业也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客户,而且较其它金融机构而言,银行对企业的影响力更强,这一点是商业银行的独特优势之处;
(2)和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一样,银行也需要高素质的人才作为基础。通过完善的人事招聘和培训系统不断输送适合各岗位的有用人才;
(3)在资产管理和风险控制环节,银行有着一系列完善的法规去约束和实施,这也是保障企业资金安全的必要条件和发展依托;
(4)在信息化的今天,银行有着一套成熟的IT系统来进行资金清算和内控管理。由此可见,在年金托管方面商业银行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截止目前已公布的十家托管人机构队伍中,全部被商业银行占据。但是因为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是同一家机构,因此商业银行不能涉足投管人这一角色,因此其在除托管人以外的优势并不明显。
3、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所涉及到的业务范围较广,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降低企业风险,加大获利空间。按照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同时将资金多渠道应用投资在不同金融市场,所以在开发适合不同需求的年金产品方面,信托公司较占优势。但是从现状而言,信托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还是相对较弱的,只占据了很小的一部分年金管理业务的资格。
概括而言,信托公司有以下劣势:
(1)因信托公司涉及的业务范围较广,所以在管理和风险上的不确定因素就相应增加。从资产管理到投资业务、咨询业务再到个人担保,信托公司业务网撒得越广,相应的风险系数也越大;
(2)因为历史的原因,信托公司在前期经营业务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产生了不良资产,从而影响到投资者利益,因此在金融业中信誉度不高。而重塑信誉并非一朝一夕的事,需要融合在平时的点滴经营中,在投资者心目中重塑威信;
(3)在金融行业中,信托公司的客户数和营业网点本身就不具备优势,而且目前而言企业年金并非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存在一定的培养和过渡期。
4、基金公司因为基金公司在市场投资方面的优势,因此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人多数是由基金公司担任。我国的首家基金公司成立于1998年,当时的各项业务能力还处于初始阶段,但也正是有了这个开始,才奠定了这一行业在今后的道路。
基金公司从事企业年金运作的优势:
(1)在《证券法》的相关法规中规定,基金在运作的过程中有自己的一系列规范的章程。这中间涉及到两家企业,一个是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一个是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说,资金并不是由一家独自掌控,这样双向牵制的管理规定对于投资者而言可谓是上了双重保险;
(2)基金公司在资金运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这样就可以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3)许多资金运作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隐秘性高的特点,但因有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基金公司的运作和管理情况几乎是透明化的。这个特点也有利于企业年金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其进行管控。但是,基金公司的优势主要体现在投资方面,在其它领域也同样有不足之处:
(1)对于企业年金投资中关键的精算流程,这块业务是保险公司的独具优势,因此成了基金管理公司的弊端;
(2)《证券法》的相关政策将基金的管理与托管进行了硬性规定。要求银行从事管理基金的托管业务,也就是将投资与托管分管制之,起到互相制约的作用。因此基金公司在年金托管这块是完全没有经验的。另外由于营业区域的限制,在业务开展上,基金公司存在网点少、办理不方便等劣势。
5、证券公司按照规定,综合业务与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所拥有的两类经营范围。其运作模式与其它公司相同,不过不同之处在于,证券公司的涉猎范围较宽泛,不但具有广泛的业务圈,还在信息化、多元化管理上出类拔萃。这一点是其比价明显的优势。
同样证券公司还存在以下劣势:
(1)风险存在于投资运行的各个环节,而证券市场也算风险较大者之一,有风险就难免伴随涨幅跌宕,证券公司的风险系数是令许多投资者犹豫的主要原因;
(2)只有合理的管理构架才能确保企业在资金管理上的有效性和稳固性,如果在管理上存在较大的欠缺,那么对于投资者而言,望而生畏是在所难免的。只有确保牢固可靠的管理和投资风格,才能增加投资者信任度,才能减少风险系数的扩大化;
(3)如同信托公司一样,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企业年金也一块新兴领地,需要谨慎操作。这需要时间去不断完善,以慢慢弥补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二、其它因素
(一)法律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执行的相关部门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金融行业空有监管义务却没有与之相应的权利,故而我国对于这一环节监管薄弱,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年金发展受到限制,下面分类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1、企业年金监管主体超负荷运行且收效不理想我国对于企业年金进行监督的相关部门尚未得到明确,,造成我国企业年金审批主体概念模糊,,没有独立的监管部门,难以形成正常的监管机制,暂时由劳动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司代为监管,此部门同时还负责社保基金的监管,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要。而纵观西方国家,都是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对此进行有效监管,从而促进了社会金融秩序的良性运行。目前我国年金的监管环节十分薄弱,还不能很好的服务这一事业。监管部门职责重而权力轻、能力不足、人手短缺,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沉疴。据笔者所了解,这种情况造成了监管机构的负荷运载,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譬如:目前负责监管的主体是劳动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该部门负责企业年金监管的人力在十个左右,而市场上需要进行监管的资金高达2000亿元,实施年金计划的企业总数接近3.5万家。与此同时,该部门的工作范围还包括了拟定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并进行一系列的监管、审核、协调工作,如此繁重的任务,以最少的人手承受如此大的工作量,可见我国对于这一事业的重视还不够。近年来,中央决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企业内部的年金及养老金等的审核工作,而对这些企业资格的鉴定则由保监会进行,同时给以审核监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逐步完善,进而给金融行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风险,这种风险不可预期,而资本市场较为完善的西方国家面对这一挑战采取的方式就是随着资本规模的扩大同时增加国家监管机构人员及提升管理人员素质,努力迎合市场的变化。通过对资本市场的及时调控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监管条理不清晰,职权不明确导致了其的发展滞后。
2、企业年金的监管框架急需改进养老保障体系目前在我国的发展状况不尽如人意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年金协调监管框架没能和市场同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建立在养老保险机制之上的一种制度模式,借鉴了商业保险同时参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形成的一种资本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延续。这种制度不同于福利制度也不同于一般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二者的集合体,因此,企业年金的施行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其发展需要各个行业的支持,是建立在和谐的劳资关系基础之上,这种制度弥补了社会保险的不足,又脱离了商业保险以往的盈利模式,因此对国际民生具有良好的作用,是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模式的年金制度,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企业年金也是一种投资,那同样收益与风险也是并存的,这种性质也决定了企业年金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正确引导。在各个部门通力合作下,创造适合该制度的发展环境,主要是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使之有理可依有法可据。通过法律的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可以更好的为企业年金机构服务。在我国,监管模式是以劳动社会保障部为主,其它各相关部门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辅的“一部三会”的监管模式已经初步建立,这种模式下的我国年金监管模式服从各部门合作制定的法规,在宪法的大前提下进行监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是中国国内年金运行必须遵守的政策性法规,为正确监管年金运营部门提供了法律根据。这部法规的出台,是各相关部门合作的结果,各个涉及监管职能的部门共同根据这部法规进行工作,无疑会加深合作的契合度。这部法规明确规定了我国目前的年金制度模式将由一部三会共同进行监管,从而达到合理监管、职责明确的目的。
(二)税收政策政府对经济的调控职能可通过税收等一系列方式得以体现,对企业年金试行税优政策也同样。这一点可以分两个层面来看,对于企业而言,实行税优可以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更多企业员工加入其中享受这项福利;对国家而言,税优政策可以扩大年金的参与度与覆盖面,缓解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优化。另外一方面而言,企业年金的普及率上升后,对于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完善也有着正面的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后,我国年金在税收层面有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该条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这是首次对于年金税收优惠进行明文规定,国家在税法层面明确了对企业年金的态度。但是从实施条例的出台到实际操作的过程中,还是遇到一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企业年金税优程度较低我国明确通过法律规定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比例,但是随后在各省市的实际操作中又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这样对于企业年金的实施带来了很多的不便。从2000年在辽宁省进行试点开始,目前已经有众多省市直辖区对年金税优政策进行了尝试,而其余地区固有的社保制度依旧存在,这就意味着企业在发展年金的同时,将面临双重标准,不能很好地享受到国家在税收方面的优惠,而且在面临双重标准的时候,难免出现社会不公现象,为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创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而国务院各个部委之间的指令同样不一,这就对企业推广年金的信心带来了不小的打击。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在两个《试行办法》中曾经规定,我国企业年金将实行8.33%的税优比例,而之后的国资委的135号文中明确指出在社保体系较完善的地区实行的4%比例的优惠,然后在财政部2008年下发34号通知中规定了税优比例为不超过年金年度缴费总额的5%。这也是目前企业年金运行主体共同执行的标准,而这种统一的标准是在年金模式出现九年之后的产物,不得不说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任重道远。即便如此,实际5%的税优比例依然不能令人满意,按照此比例进行测算得出的替代率与年金宣传的作用尚有一定差距。举例说明:现在有一职工月收入7000,当企业享受目前5%的税优比例并且足额进行缴纳,则每年职工可以积累4200元,经过二十年的积累,职工将有84000元(为便于计算,已将投资收益率与通胀率互相抵消),按照退休后50%的替代率,即每月3500的收入,那么84000只够发放2年,即便算上员工自己5%的缴费,那么也仅够维持4年。而且实际的通胀率会高于投资收益率,所以这个数字更加微不足道。这与国家推行年金的初衷和年金作为养老保险第二大支柱的地位相去甚远。因此在税优幅度这块内容上,我国的法律法规还需不断地完善,以做到推动整个企业年金体系良性发展。第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税收不能减免一直以来,对于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的税优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因为这个缴费环节中没有政府文件的明确指示,直到2009年底,国税总局发布的694号文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纳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按比例缴纳个税。此规定对于我国的年金的发展有着一定的负面作用,使得年金税优政策的实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从这一角度来看,员工虽然在退休后有所回报,但是就目前而言,参与年金必定牺牲了一部分现金流,如果还得不到税优支持,那么员工参与年金的积极性势必受到影响。部分企业为了避免员工抵触情绪,年金缴费时完全由企业缴费构成,个人不产生缴费。这种方法虽然解决了眼前问题,但是损害了职工的长远利益,按照前文的计算方法,在目前的企业缴费税优比例下,仅靠企业缴费是远远不能满足员工在退休后的替代率要求的。因此有专家适时地提出,按照我国目前的情况,最适合的是EET税优模式。对于EET模式,我国很早之前就有过探讨,这种模式简单而言就是将年金所需要缴纳的税收递延到领取阶段,取消缴费阶段和投资收益阶段的税收。但是在国税总局的法规颁布后,市场各方面的反应还是较失望的。因为这其中不仅规定了个人缴费部分不得税前列支,并且企业缴费纳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要征税。虽然这种税收模式是根据我国实际税收能力制定的,具备一定的必然性,但是实际上产生的不利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这部分带来的收益,对于企业年金模式的建立是一种不小的打击。尤其对于年金的受众——广大企业员工而言,参加年金的目的就是要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但是如果在税收方面没有优惠政策,牺牲了眼前的资金的流动性还要为此缴税,换来的是将来不尽如人意的替代率,那么他们参与其中的积极性难免受到负面影响,带来的结果就是企业年金在我国的发展道路将更加曲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