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8-15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自从中国教育报“研训在线”2005 年11 月29 日发表韦清老师的《教师“抄袭”现象何时休》以来,在教师队伍中间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方面,教师教育生活中的确存在抄袭现象,在某些地区某些学校某些教师身上还相当严重;另一方面,教师面对抄袭的不良现象“见怪不怪”、“熟视无睹”。尽管大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有的“拥护”,认为“‘抄’也是一种学习方式”,也有很多人坚决反对,认为“杜绝教师抄袭现象,决非小事”,要严肃认真地对待。不论是“拥护”抄袭,还是坚决反对抄袭的,大家的观点和争论,反映了日常教育生活中对抄袭行为的真实心态。中国教育报等教育报刊杂志上关于教师抄袭行为的讨论,最大的贡献在于引起了教育界,尤其是广大教师对自己日常教育实践中熟视无睹的抄袭现象的重视,促进了广大教师对抄袭行为的认识。我认为,对于教师抄袭行为,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才有利于改进我们的工作。
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劳而获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并侵害了他人权利的“抄袭”行为,必须严厉杜绝。比如,有的教师为了晋升职称而抄袭论文,这种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提高教育活动的质量,而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评上职称),并且违犯了论文作者的著作权。再比如段秀娥老师提到的“抄袭他人多媒体课件参加教学比赛”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偷窃”没有什么不同,无论他有什么理由,都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类似的行为,都是见不得“光”的行为,要扼制这类行为,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曝光。无论是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还是多媒体课件评比,都要进行公示,要让教师的行为接受大家的民主监督。对于类似的行为,非但不能容忍、表示“理解”,还要大张旗鼓地加以讨伐,除了曝光和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严肃的处理,要让教师知道这种抄袭,是作为教师不能越雷池一步的“高压线”。只有在教师明了这类“抄袭”行为的性质,以及这类行为可能面临的严厉处罚以后,想走捷径的教师才不敢以身试法。只有这样,遵纪守法的教师才不会觉得自己吃了亏;只有这样,才能在教师之间形成一种严谨务实的研究风气;只有这样,类似的抄袭现象才能真正得到扼制。
教师的教育生活中还有一种抄袭行为,就是应付检查的“抄袭”行为。譬如,为了应付检查,不少教师每学期都要“抄”教案,有时是“抄”别人的,有时是“抄”自己往年的。这种抄袭对教师的成长没有任何好处,唯一的价值就是应付检查,每位教师工作都很忙又不得不抄,这种“抄袭”,是教师最为反感的。除了抄教案,还有抄教学计划、抄教学进度表、抄工作总结,等等。作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管理部门,检查教师教案的初衷应该是好的,其目的无非是通过类似的行为督促教师认真备课,防止有些教师不备课就上课,希望教师通过撰写教案来反思自己的教学,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但是良好的愿望并不一定能带来良好的结果。如果措施不得法,反而会事与愿违。撰写教案变成了“抄写”教案,“脑力劳动变成了体力劳动”,其结果,非但收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造成不良后果(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不良风气)。
对于这种情况,管理者要深刻反思自己的管理行为:管理手段是不是过于简单了?工作是不是过于注重形式了?自己对待管理工作的态度是不是也有应付的成份?管理者要反思自己的角色意识——自己仅仅是管理者吗,能不能成为服务者?自己能不能成为为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服务的管理者?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走出办公室,深入到教学第一线去,要到教师的教育生活中去探索、发现和实践更加有效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措施。不得已式“抄袭”,呼唤教师自己的“真”研究不过话也要说回来,教师抄袭他人的成果,仅仅是因为教师“偷懒”吗?现在教育局教科所、教研室、学校教科研处所要求的“教育科学研究”,真的是教师所愿意,或者是教师所能做的吗?我看未必。与人相关的教育活动真的可以像其他科学那样生产出普遍适用于各种教育实践的规律性知识吗?我们只能说,这是科学主义者的自大狂,是支配其他研究领域的科学主义话语在教育研究领域的一种表现。
科学主义所主张的教育研究与其说是教师的研究,还不如说是专门研究工作者的研究,是教育实践“局外人”——教育实践之外的观察者的研究。这种研究的主要目的是生产“理论知识”,而不是改善教师的教育实践。教师与这种研究天生就有一种距离感、生疏感。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所有的教师都从事这种类型的教育研究,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教师所不愿意的。这种研究往往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才能掌握其研究规范和操作程序。对于从事日常教学工作而从来没有或者很少接受过专门研究训练的许多教师来说,是不具备这种科学研究能力的。有的教师不愿意从事这种所谓的教育科学研究,有的教师不具备从事这种研究的能力,但“上面逼得紧”,最后“我只好抄人家的了”。这不是“逼良为娼”吗?在我看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内部的管理者也要反思自己的管理工作,自己的管理观念、管理方式、管理行为真的没有问题吗?教育科学研究还有没有别的研究范式,既能改善教师的教育实践,又是教师力所能及的?答案是肯定的。只不过需要我们的教育管理者、教师共同去探索,一起去寻找。
我们也要正确看待一些“抄袭”行为。譬如,一些教师出于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借鉴和“抄袭”优秀教师在教学理念、教学技巧、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先进经验。这种“抄袭”,我们要鼓励。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种“抄袭”,指的是模仿或者临摹,研究表明,模仿其实是人类的一种基本学习方式。日常教育生活中,“观摩教学”,指的就是教师观察并临摹其他老师的教学,这种“抄袭”,是一种有益的交流和学习,既不会侵犯被观摩教师的知识产权,也不会因此违背自己的道德良知。相反,对其他教师的经验和做法,保持一种谦虚学习的态度,不仅有利于加快自己的学习速度,也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研究表明,在教师知识的各种来源之中,教师同行之间的交流和学习占第一位。这种交流学习就包括了大量的观摩和模仿。我想,谢秉廷老师之所以“赞成”抄袭,他所说的“抄袭”其内涵应该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的,而不像有些同志理解的那样,不分场合、不辨动机的“抄”。反对这种抄袭,不利于教师的学习和提高;反对这种抄袭,教师只会固步自封,成为“井底之蛙”。对待这种抄袭的正确态度是,不能只停留在模仿的阶段,还要积极地思考。在同一个研究中,研究者发现,教师对经验的反思是教师知识第二重要的来源,也说明了同样的道理。拿基础教育新课程改革来说,新课程改革对于大部分教师来讲是个新事物,尽管老师们参加了新课程的培训,但是培训者所理解的新课程就是准确、全面的吗?谁也不敢保证。因此老师们要在短时间内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新课改的精髓,就不能止步于参加几次新课程培训,而应该通过读书、观摩、上网等各种方式了解其他人是怎样理解新课程改革的,了解其他地区其他学校的其他教师是怎样实践新课程改革的。这个阶段我们不应该反对,而应该鼓励教师模仿,甚至“抄袭”。谢秉廷老师讲的鼓励“抄袭”,如果是从这个意义出发的,我认为也是不无道理的。但是我也赞同吴震球老师的态度,尽管承认“抄”是一种学习方式,但是不能宣传和“鼓吹”抄袭,主要理由是这样做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
模仿和抄袭别人的教法和经验,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不能停留在照搬照抄的层面上,对“抄”来的东西,我们要抱怀疑的态度,别人这样做符合新课程改革的精神吗?怀疑还不够,还要“慎思”和“明辨”,要研究它们在哪些方面是符合的,哪些方面不符合?以及为什么符合和为什么不符合?最后把经过怀疑和研究你认为比较可行的他人的经验和做法,拿到自己的教育实践中“实践之”并检验之,从而真正地投身于新课程改革,并与新课程改革共同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类似的“抄袭”,不仅不能反对,还要加以鼓励,不仅要鼓励,还要引导教师进行进一步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