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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14-04-18 编辑整理:早检测网 来源:早检测网

用立法规制学术不端行为是防范和惩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础。本文通过研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规制, 明确了NSF 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处罚种类和处罚主体, 并据此提出了对我国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立法借鉴。

美国政府高度重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 20世纪80年代以来, 通过政策引导和法律制约相结合的方式, 逐步建立了系统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机制。尤其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界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内涵、明确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 规定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 NSF)作为代表政府资助科学研究的管理机构之一, 对其资助的项目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 在遵守联邦政府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之下也有自己专门的规定, 对联邦政府的规定进行细化或者补充。本文拟在美国法律制度框架下对NSF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渊源和实体性法律问题作出论述。

一、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依据

NSF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是在美国联邦政府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框架下展开的, 其法律渊源包括联邦政府的法规( CFR )、联邦政府行政规定( FR )以及政府部门的规定等各个层面(严格来说,CFR属于FR 的一个种类, 除了CFR 之外, 还包括一些政府公告以及行政性文件等内容)。

其一是5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 (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 , 该政策是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 OSTP)于2000年12月6日公布并实施的, 属于联邦政府的行政规定[ 1], 主要包括6大部分, 即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联邦资助机构和依托单位的责任、公正及时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程序指导原则、联邦资助机构的行政措施、对其它组织政策制定的授权。为了保证该规定对各个政府机构统一适用, 它规定:从事或资助研究的联邦机构应在本政策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开始实施, 并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部门间学术不端行为政策实施小组, 帮助各个政府部门建立统一的实施标准。实际上, 很多部门在此之前就已经形成了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措施。因此, 一些机构可能需要修改或替换现有法规, 而另外一些机构可能需要制定新的法规。目前, 美国交通部、劳工部、环保局、国家科学基金会( NSF )、卫生与人类服务部、教育部等已经发布了相应规定。

其二是联邦政府关于NSF的行政法规中专门的规定, 即45CFR689( Code of Federa Regulations, Title 45 Public Welfare, Part 689 Research misconduct)。这个法规包括10 章, 分别是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NSF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职责和政策、学术不端行为的制裁方式、依托单位的职责、对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调查程序、(因涉嫌不端行为)未决的申请或资助、临时行政行为、行政处理、行政复议等。这个CFR 是NSF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其内容详细、程序严谨, 是研究NSF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本文中的大部分篇幅都将针对这个法规进行介绍和解读。

其三, NSF每年的5资助和管理指南6中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在2009年公布的5资助和管理指南6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3个方面的规定, 即NSF的责任和政策、依托单位的职责以及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途径。这些规定都是在联邦政府的CFR 和FR的基础上制定的, 对于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措施和职责进一步给予了明确。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中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了明确的定义: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申请、实施、评审以及提交研究成果等环节中出现的造假(fabrication)、篡改( falsification)以及剽窃( plagiarism)行为。这个标准定义保留了美国公共卫生服务局1989 年定义中的伪造、弄虚作假和剽窃这三要素, 删除了其它的内容。这说明美国法律更加倾向于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明确的限定, 而排除了原来立法中使用兜底性条款0的立法原则,

这既有利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府机构明确处理范围, 准确判断学术不端行为, 又有利于防止行政机构将权力以兜底条款的名义滥用,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这种界定也体现在45CFR689中, 其表述为: 指在向国家科学基金会提出资助申请, 实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研究项目, 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审以及报告研究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捏造数据、篡改数据或剽窃的情形。

取这3种不端行为的开头字母, 一般又把学术不端行为简称为FFP(但这个定义在美国绝对不是唯一的。比如, 在有的政府命令或者规定中还可以将其扩展为: 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实践的行为0、科研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做出的缺乏良好科研道德的行为。)。那么FFP的内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中的定义为: 伪造是指编造研究数据或者结果, 并将其进行记录和报告; 篡改是指人为操纵研究材料、设备以及研究过程, 改变或删除某些数据或结果, 从而使得(实际的)研究行为不能精确地在研究报告中表现出来; 剽窃意指使用他人观点、过程、研究成果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45CFR689中对这3种行为的界定完全援引了这个表述。45CFR689 此外还规定了确定FFP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 客观要件。严重背离相关科学共同体普遍接受的科学实践。这要求学术不端行为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那么如何判断或者评价严重呢? 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做出了规定: 政府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不端行为故意程度、行为结果以及其它的加重或减轻情节。第二, 主观要件。实施该行为被确认为是故意的、明知的或者疏忽大意所为的。这里就排除了诚实的过失( honest error ) 和观点的差异( difference of opinion)等主观上没有过错的行为。第三, 证据要件, 有优势证据支持该指控。前两个条件属于实体要件, 而这个条件是一个程序要件, 要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指控的行为具备以上的实体条件。这些规定和5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中第二章确定学术不端行为的标准0的内容完全一致。除了以上3个构成要件之外, 美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主体要件。但是从NSF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学术不端行为意味着在申请或者实施NSF资助项目, 评审提交给NSF的资助申请或者报告NSF资助项目研究结果中的伪造, 篡改或者剽窃中, 可以推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包括申请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者以及评审专家4类主体。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种类

学术不端行为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但主要的责任是政府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45CFR689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限制程度依次列举了可能采取的行政处罚种类。但该法规也指出, 并不是所有的处罚种类都在该法规中做出了规定, 尤其是对那些可能构成犯罪行为的处罚就不在其中。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的代表, 其刑事治理制度必须在继承传统、因循先例的基础上, 借助区别技术, 通过法律推论来创生。这导致美国在将学术不端行为犯罪化的过程中, 往往将学术不端行为视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素, 而不是客体要件。这也使得美国学术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具有较强的附从性, 其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罪名。如果在资助申请书中发现有研究资料的捏造、篡改和抄袭的行为, 申请者将被看作是欺诈盗取政府资金, 并会因此构成犯罪。

1. 行政处罚方式

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处罚是该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具体包括3大类处罚方式。3大类处罚方式中,第一类最轻, 第三类最重。每大类处罚方式中又包括3种具体的处罚方式:

第一类处罚方式包括: ( 1)书面警告个人或依托单位; ( 2)要求个人或依托单位在特定期限内开展特定活动需经NSF批准; ( 3)要求在特定期间内依托单位的管理人员证明由资助形成的研究报告的准确性或要求其保证该报告与特定政策、法规、指南或专门规定和条件相符。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则不可以履行该义务。

第二类处罚方式包括: ( 1) 全部或部分中止资助, 或在特定时期内限制使用资助经费从事特定活动和进行支出; ( 2)要求特定时期内对所有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个人或依托单位提出的资助要求进行专门审查, 防止在各个环节上学术不端行为反复发生;( 3)要求对研究记录(中的错误)进行校正。

第三类处罚方式包括: ( 1)终止资助; ( 2)禁止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在特定时期内担任NSF的评审专家、咨询人员或顾问; ( 3)依法完成进一步法律程序后的特定时期内, 撤销或中止违法人员或依托单位参与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活动。

在裁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后, 考虑行政处罚的适用时, NSF应考虑以下情节: 第一, 不端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 第二, 不端行为主体的主观心态, 即故意、蓄意或疏忽大意的程度; 第三, 属单独事件还是

系列案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 是否对研究记录、研究学科、其他研究者、研究机构或公共福利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 其它相关状况 。

2. 临时性行政措施

这里的临时行政措施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并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力, 只是为了行政调查需要而采取的。在未做出行政处罚之前, 尤其是调查阶段, 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 第一, 全部或部分暂停拨款; 第二, 依据撤销和中止法规暂停其申请联邦政府资助的资格; 第三, 禁止或限制从事一些特殊的研究活动, 如保护人类或动物的项目;第四, 要求提供特定的证明、保证或其它管理措施,以确保与资助项目相关的法规和条件相符合; 第五,NSF需要对(学术不端行为者从事的)一些活动进行事前批准; 第六, 对于需要延续增加资助的项目, 延缓继续资助; 第七, 对于未确定是否资助的项目, 延缓其确定程序; 第八, 限制或中止其作为NSF评审专家、咨询委员或顾问的资格。

四、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及其职责

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规定了规制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 联邦机构和依托单位的责任。联邦机构和依托单位对规制过程共同负有责任。联邦机构对联邦资助的研究拥有最终的处罚权, 依托单位具有初步的预防和发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并对该依托单位自身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研究和决定, 这是规制学术不端行为主体职责的基本分工。NSF 和依托单位虽然具有共同的规制责任, 但是依托单位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初端的调查,而NSF则体现在终端的处罚决定。但并不是NSF的处罚完全依赖于依托单位的调查, 其自身也可以开展独立的调查。5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规定,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 NSF就可以进行立的调查: ( 1)具体依托单位的调查违反联邦政策; ( 2)调查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健康以及国家安全; ( 3)具体依托单位无力开展调查。除了做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之外, NSF还可以在调查阶段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同时NSF作为科研活动的资金支持者, 有权利为接受资助的个人或机构制定相应的规范; 接受资助的科学家以及科研机构也必须向NSF 承担相应的义务。

1. NSF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及其内设部门分工

NSF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过程中的调查和监督工作主要由NSF的监察长办公室(简称O IG )具体负责。这在45CFR689中有明确的规定: / O IG 负责监督(依托单位的)调查并实施NSF对可疑的或受指控学术不端行为的形式调查和实质调查。美国总监察长职位是根据1978年5总监察长法6设立的, 共由58位总监察长负责对联邦机构的项目和运作实施审计和监督。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职位是其中之一, 由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 NSB )主席任命,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行使职责的权力, 每年需向总统和国会报告两次。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NSF-O IG )由律师、审计人员、科学家、犯罪调查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 审计基金会的经费运行,预防和发现欺诈、浪费和滥用, 促进基金会项目和管理经济、有效、高效地运作, 敦促科学研究履行相关责任, 并调查科学活动中的不端行为事件。受NSF资助的依托单位应当就可能的学术不端行为向O IG报告, 任何个人发现可能的不端行为也可以向OIG举报。一旦不端行为被举报至OIG, 则先由OIG 下发至被调查者所在依托单位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保护单位利益。而对于依托单位做出的结论, OIG 经过研究可以采纳, 也可不予采纳, 同时OIG 向NSF副主任提出对此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临时性行政措施以及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定由NSF副主任做出, 而NSF的主任则受理和处理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

2. 依托单位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和要求

依托单位对察觉和阻止不端行为、对被指控的不端行为进行调查承担重要责任。5联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6对具体科学机构做了如下规定, 即任何使用联邦资金的组织, 比如学院和大学、校内联邦研究实验室、各种接受资助的研究和发展中心、各类接受资助的实验室等, 接受资助的独立个人和小型机构也包括在内[ 1]。由于具体科研机构的活动特征不同, 因此, 它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科学规范, 但是不得与政府政策相抵触。同时, 具体科研机构还可以成立相应的部门, 提供相应的制度安排。例如, 哈佛大学就建立了校长-科研不端行为委员会-不端行为政策办公室的三级构架。从总体上讲, 美国的大学都能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迅速的反应, 一般每所大学都设有科学诚信办公室或研究诚信办公室这样的机构, 这些机构有常设性的, 也有临时性的, 它们能够及时调查学术不端行为事件, 调查结果要向校长汇报, 由校长来决定最终怎样处理。在多数情况下, NSF将依靠依托单位来做以下前期工作: 第一, 对可疑的或被指控的学术不端行为展开调查; 第二, 如果在调查中发现实质性问题, 实施后续调查; 第三, 做出必要行动以维护科研道德, 保护研究主体和公众的权利和利益, 确保法律责任和义务得到遵守; 第四, 为被指控的主体和检举者提供同等的安全保障措施 。

五、启 示

通过对NSF规制学术不端行为实体性法律问题的研究, 我们得出几点启示, 以期对我国科学基金的管理提供借鉴。

1. 立法是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力武器

美国政府在联邦政府行政规定( FR) 中有专门针对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内容, 尤其是专门的行政法规( CFR) , 更是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制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可见, 美国政府对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视程度。通过立法的方式规制学术不端行为, 既为NSF等政府资助机构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保障, 也为广大科学研究者提供了可以预知到的法律警戒线, 这为学术不端行为的/ 防0和/ 控0都提供了法律保障。就我国的立法情况而言,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对此有专门的部门规章, 但是法律位阶较低, 而5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6以及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6等法律法规仅有个别条文涉及学术不端行为, 还缺乏一部像NSF那样在联邦政府层面的专门规制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2. 明晰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

美国的立法在明确规定研究、不端内涵的基础上, 明确了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标准。不仅明确了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等实体性要件, 还明确了优势证据0等程序性要求, 这为实践中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了明晰的判断标准, 有利于更准确地认定以及处罚学术不端行为。

3.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清晰

美国法律针对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3大类9种处罚措施, 同时明确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依据的法定情节。可见NSF在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罚时的审慎态度, 确保准确、合理地处罚学术不端行为, 这一方面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者造成巨大的震慑, 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科学研究环境, 另一方面也可以切实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不正当行政权力的非法侵犯。

4. 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美国法律规定在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NSF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行政措施。尽管这些措施不是终局性的, 但是这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工作以及有效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侵害持续发生都具有显著的效果。同时这些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 也有利于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控制行政强制权的范围, 防止行政权力膨胀,保护广大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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