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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多数人都相信科学是诚实的事业,科学家是天生诚实的人。甚至在20世纪60、70年代人们还普遍认为,捏造和剽窃是因为某些研究者精神异常而发生的极少数事件,与大部分科学家没有关系。但是随着科学从业者逐渐增多,科学工作者群体中间也出现了良莠不齐的现象,大量学术不端行为开始出现。从被贝尔实验室除名的“物理奇才”舍恩,到韩国“民族英雄”黄禹锡;从德国的科学精英赫尔曼和布拉赫,到“自主创新的造假先锋”上海交大教授陈进,各种学术不端案例提醒我们,离开制度的约束和有效的监督,科学的庭院里照样会长出欺世盗名的杂草。据2005年5月9日出版的英国《自然》杂志报道,美国社会科学家实施的不端科学行为的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几千名美国科学家中,超过三分之一的人承认在过去三年中有过不端科学行为。到目前为止,对于研究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性,科学界已经有了愈来愈广泛的认同。
世界各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是不一致的。美国学术界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研究起步较早,成果也相对最多。1988年,美国政府发布《联邦登记手册》(FederalRegister),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权威界定,指出:所谓“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那些“编造、伪造、剽窃或其他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报告结果中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也即那些科学活动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违规行为。到2000年秋天,美国联邦政府机关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统一定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被限定在“捏造、篡改、剽窃”(FFP)三者中。这个概念被沿用至今。欧洲各国对学术不端的研究比美国稍晚,他们对其定义也受到美国学术界的影响,但比美国的定义更加宽泛。在英国,学术不端所要处理的对象不仅限于政府资助的研究工作,它追究的是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瑞典将学术不端界定为:有意捏造数据来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剽窃其他研究者的行为、以有上方法之外的方法修改研究进程的行为;丹麦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修改、捏造科学数据的行为和纵容不端行为的行为;等等。由此可见,欧洲诸国的定义比美国在范围上更广泛一些。
中国科技界关于科研学术道德问题的关注与讨论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邹成鲁等4位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致函《科学报》,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的讨论。在2004年2月中国科协第六届全委会第四次会议上,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工作委员会提交的2003年度报告列举了不端行为的7个表现形式:(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3)随意侵占他人科研成果;(4)重复发表论文;(5)将原本可以用一篇完整的论文发表的科研成果,分为多篇投稿;(6)学术评审和项目申报中突出个人利益;(7)过分追求名利,助长浮躁之风。我国科技部颁布的《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定义了六种学术不端行为,包括:(1)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2)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3)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4)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5)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6)其他科研不端行为。这两个定义所包括的范围更加宽泛。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过窄,不利于全面惩制学术不端,但定义过于宽泛,同样可使得处理缺乏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界定时应主要考虑道德层面的问题、可操作性问题和普适性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本研究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抄袭剽窃他人成果;(2)伪造篡改实验数据;(3)误用署名权;(4)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媒体对学术界种种不良行为的称呼很多,主要有“学术失范”、“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三种。从汉语语义上分析,这三个概念的指向是一致的,但强度不同。学术失范主要指学者违背学术规范所犯下的技术性过失;学术不端主要指学者涉及抄袭、剽窃的不良行为,也指学者恶意的一稿多投行为;学术腐败则主要指学者或其他人凭借权力为自己谋求学术利益及其他利益。学术失范与学术不端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因知识缺乏或学术不严谨而引起失误;后者则是明知故犯,企图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一般认为,学术腐败是权力运作的产物。
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具体原因是不一致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1、人性的弱点。经济学研究都假定被研究对象为理性人,这符合大多数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科研工作者的绝大多数行为必定是经过了理性的思考后作出的。理性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导致整体利益的损失,但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所以人类自私的个性决定了某些科学工作者会丢弃基本的科学道德规范,在人欲望驱使下,明知弄虚作假有违道德,明知抄袭是侵权行为,仍然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这是学术不端产生的根本原因。
2、利益的驱动。人们心目中的科学家的范本是17世纪英国皇家科学院的成员。这些英国早期的绅士被认为是自由而诚实的,他们不为任何私利,只为探索真理而从事科学研究。然而20世纪以后,科学家的队伍迅速扩大,科学活动早已经不仅是少数社会精英的兴趣爱好,同时也成为千百万人谋生的职业。而同时社会对科学研究的投入相对有限,这些有限的科研资源成为科学家竞相追逐的对象。近几十年,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日益密切,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大大增加,科学活动和科学家的个人经济利益常常直接挂钩,致使这种资源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的科研体制下,科研工作者自身地位的提升与完成的研究课题及发表论文的数量紧密相关,“要么在研究后发表,要么在研究后‘死亡”’。在“发表”或“死亡”(PublishOrPerish)这种业绩至上主义风潮的驱使下,研究者若不发表论文就会被无情淘汰,再加上科研工作本身就背负巨大的压力。在诱惑与压力的共同作用下,这就产生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始驱动力。
3、制度的缺失。人类社会区别于其它动物群体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人类学会了制定和遵守制度,这也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在科研工作中,这种制度保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它主要包括奖励制度、监督制度和惩罚制度。
目前,科学奖励系统在运行中失范,尚未建立起科学、公正的科研评价机制,所以人们不可避免地仅仅依照科研成果的数量而不是质量来定义科学荣誉的大小。同时,同行评议制度不健全和科学界的“马太效应”使得默默无闻潜心科研的青年科学家的科学成果难以得到承认。对于科研工作中频繁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我们需要及时予以揭露并对行为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持科学的公正和纯洁。然而,我们的监督机制尚显稚嫩。实际情况是对科研工作中的不端行为很难做到及时发现。根据美国研究诚信办公室提供的报告,在每十万名研究人员中,大约每年只有一件不端行为会被发现,这显然比我们调查了解的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率低得多。另外,现存的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制度难以起到有效的惩戒作用。尽管我国已经意识到应该确立起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但到现在为止所做的实际工作还是微乎其微的。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只有在著作权法中,对因剽窃而造成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应予以制裁。但执法方面却存在制裁偏轻、打击不力的实际情况,难以起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制度的缺失降低了学术不端的成本,而同时其收益又相当可观,这就使得有某些争功近利的科研工作者对这种高效费比的选择趋之若骛。这是学术不端产生的外在条件。
4、单位的包庇和社会的纵容。一旦有学术不端行为暴露出来,有相当一部分的单位领导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灭火”,保全名声,而不是积极查明真相,严肃处理责任人。现存,对于学术不端事件的查处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媒体的揭露和跟进,而不是如人们所认为的“科学共同体是一个有效的、民主的、完全自治和自我调节的系统”。这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美国科学院与美国科学基金会在对待学术不端行为上的矛盾也可以反映这个问题。美国科学院主张将不端行为的定义尽可能限定在一个很窄的范围内,而美国科学基金会则希望将定义放宽,并加强对此类事情的监督。从我国整个社会的大环境来看,似乎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种“笑贫不笑娼”的风气,有的时候我们甚至会听到“你连抄都不会”这种声音;而整个社会则对学术不端行为更是漠然置之,有时竟然怀有是一种看笑话的心态来对待揭露出来的学术不端行为。单位的包庇和社会的纵容使得学术不端者更加有侍无恐,这是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社会背景。
我们不能单纯地将学术不端行为视为一种个人层次上的“疾病”,而应意识到其病因存在于科学研究组织和科研体制中,并对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本研究认为,对于学术不端行为,我们的应对原则是“防制结合,以防为主”。“防”是指加强教育,加强宣传;“制”是指成立机构、健全制度。
1、加强教育。科学道德的缺位及科学精神的丧失是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内在原因,所以我们应积极加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育,提高科学界人士的道德素养。拥有73个基础研究所的德国马普协会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协会积极为青年研究人员开展有关科学道德教育的计划,他们认为必须培养青年科学家深刻地认识到“作为科学共同体的一名负责任成员的重要性”,防止不端行为比揭露少数的越轨科学家更具治本意义。在科学道德教育问题上,我们要注重率先垂范的重要作用。老一代科学家严以律己,发挥表率作用,对青年科技工作者保持科学前沿创新的精神和增强对科学事业的严肃性和责任感会起来不可低估的作用。
2、加强宣传。在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有相当多的有过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者们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大多数群众也是对这种事情冷眼旁观,甚至认为这是因为被揭露者“运气不好,倒霉了”。我们应该通过大力宣传来扭转这种局面,把学术不端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的形式及其危害程度告诉大家,促使形成一种人人
关心学术风气建设、痛恨学术不端行为的社会风气。同时,加强宣传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监督和惩罚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可引发科研从业者的自律。
我们应该认识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可以使得治理学术不端的社会成本降到最低,且可以收到最佳的效果,这应当成为我们优先选择的对策。
3、成立机构。相比较而言,学术不端者也是属于高智商人群,有些不端行为还经过了相当巧妙的伪装,所以没有专业的知识与丰富的经验是很难对不端行为做出认定。现在大部分的学术不端是通过科技管理部门在处理,由于在知识结构和人员等方面的欠缺,很难对这些不端行为做出及时、有效、准确的判别。这就需要各个行业分别成立专门机构来应对学术不端行为。我国也已经成立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的专职管理机构,包括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委员会和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委员会等,但真正具有行业性质的还很少。
4、健全制度。人是有理性的,都会明白“不自律就要接受他律”的道理,如果他律的后果远远劣于自律的结果,那么自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人的本能又是趋利避害的,所以自律也不是自发的,自律是对“他律”的认同。这就需要我们建立完善的制度来加强他律,包括健全科研奖励机制、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机制及其惩罚机制,包括明确的处理流程。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科研奖励体系。现在科学界已普遍习惯于根据科研工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的数量作为提职、晋级、评定各种奖励和荣誉的依据,这无疑是具有一定正确性的。但“发表”或“死亡”这种业绩至上的风气并不完全有利于科学研究,我们应该看到有些发表论文数量不多的科学家也取得了很大成就。如
俄国数学家佩瑞曼(GrigoriPerelman)在一个存档网站上贴了两篇论文,给出了庞加莱猜想的证明草稿,他的这两篇文稿并没有写成严谨而且合于规范的论文,证明其中每一个细节,列出所有的注解和参考书目,但国际数学家大会依然将有着数学界诺贝尔奖之称的菲尔茨奖授于佩瑞曼,以表彰他在证明庞加莱猜想过程中做出的奠基性贡献。这也说明我们需要更加合理的科学评价体系,更加重视对学术成果的质量评价。
事实上,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我们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所以我们还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审核、惩罚等一系列机制,来受理投诉和举报,同时监督、调查、惩处发生不端行为的科学家。虽然我国也建立了一些针对学术不端的各种惩罚制度,但无庸讳言,我国学术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治是不力的。调查表明,35%的两院院士认为,已揭露出来的学术越轨事件只有少数得到了处理。事实上,学术骗子缺乏有效而严厉的惩罚措施是他们一而再、再而三地无所顾忌地弄虚作假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们这所以敢于剽窃,并不是他们不知道不应该剽窃,而是他知道这种剽窃行为败露后产生的成本会远小于他成功后的收益,也就是他失败的风险”远远小于成功的期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就很有可能将任何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置之度外。所以我们需要更加和严厉和可操作性的准则,要加大学术不端的行为成本,达到其无法承受的地步,只有这样才可能大大减少学术不端行为。
作者简介:刘轶博,女,博士,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科技部;
张磊,男,博士,中国军事科学院世界军事研究部;
雷二庆,男,博士,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科技部。